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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审结一起P2P网络借贷案 2016-03-03 类别:刑事热点 浏览次数: 711

梅州审结一起P2P网络借贷案

六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本报讯 3月1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P2P网络借贷案。六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黄某获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侯某开获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某、古某丹、汤某、宋某分别被判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2013年9月,被告人黄某、侯某开商量成立公司做P2P网络借贷平台,各占50%股份,利润平分。2013年9月25日,由黄某实际出资1000万元,侯某开在梅州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的盛世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黄某在古某丹的协助下,策划、创建了“盛世汇盈”P2P网络借贷平台,并于2013年11月底开始运营,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网贷系统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2%至3.5%月息的高额回报,另外还有0.3%至0.5%的奖励,向全国各地6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侯某开、陈某、古某丹、汤某、宋某明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向全国各地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帮助黄某及该平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黄某通过该方式吸收的存款部分用于支付平台投资人利息、奖励及提现,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部分用于投资其他产业、借贷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从中获利。

经鉴定,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底,该投资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2亿多元。案发后“盛世汇盈”P2P网络借贷平台尚有本金2193万多元未归还给投资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侯某开、陈某、古某丹、汤某、宋某明知被告人黄某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相应帮助,六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义涛 杨 洁) 

 

来源:人民法院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3/03/content_108730.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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