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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陈春薷涉嫌诬告陷害罪案件再审辩护词 2016-08-04 类别:文书赏析 浏览次数: 3069

徐昕: 陈春薷涉嫌诬告陷害罪案件再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陈春薷两年来一直找我,我总让她找其他律师,但最终架不住她的执着,接受其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陈春薷为维护巨额国有资产,从2004年起,多次逐级举报崔会成等经济问题,却被唐山、丰润两级公检法维稳,入狱一年半,唐山两级法院七年间先后对其做出九份不同罪名、不同结论的裁判,陈饱受司法不公,十二年追寻正义。

此次开庭,首先感谢河北高院,两次再审,特别是第一次再审作出无罪判决后,因陈春薷不服“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本院认定部分,而再次提审,至少目前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唯一。我给很多人看过这份再审决定书,无一不对河北高院的勇于纠错点赞。

感谢出庭检察员,没有指控陈春薷涉嫌犯罪,最后还提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建议再审法院依法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监督职能。再审不加重刑罚,而指控一般违法行为,又非检察官之职责,至多由公安机关处理。故端坐控方席之检察官,扮演的角色相当有趣。此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经典案例。

一、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春薷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原审定案的证据,刚刚经过质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春薷“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昨日庭前会议,辩方提交五份证据,亦证明陈举报属实。其中四份新证据,一份控方证据《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映农行唐山新城道支行有关经济问题的调查报告》(下称丰润区检察院调查报告)作为辩方证据,都确凿地证明陈春薷没有诬告。

(一)崔会成、孙立波报案的举报视频,作为定罪的核心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严重问题,陈春薷根本没有诬告陷害

1、记者高虹挂中央电视台胸牌采访,陈春薷接受采访实属正常,采访内容是否利用和播放,记者、编辑、主审须严格把关,接受采访本身断然不是诬告陷害。至于记者是否提交编委,是否播放,以及记者之真假,是否上传网络,概与陈春薷无关。电视上看到习主席讲话,能证明是习主席上传视频吗?

2、陈春薷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但传播却不真实。视频为记者所录,陈手头并无视频,没有视频,怎能上传网络?何况陈当时不会上网,更不懂如何上传视频。作为资深网虫的本人,2008年都不知如何录制和上传视频,直到最近才学会。而没有陈本人的传播,怎能构成诬告?

3、视频来源存疑。事后来看,“高虹”确有可能是假记者,陈春薷被骗,是受害人,幸亏未被骗其他未被拐卖。究竟是谁将视频传到网上,动机如何,需要调查。但案卷却无任何证据证明视频从哪个IP地址上传。视频从何处上传,IP地址查询不难,很容易排除陈春薷。侦查机关为何不调查?

作为证据的视频,从哪里来,由谁提供?不会是从天下掉下来的吧?究竟是报案人崔会成、孙立波提供,还是公安从网上下载?提供者应出庭作证,证明视频是真实的,在网上客观存在,而不是恶意陷害被告人。

字幕又是谁打的?何时制作?原始视频肯定没有字幕,作为证据的视频有了字幕,说明并非原始视频,先前九次审理、举证质证、定罪判刑难道不需要调取原始视频?应调取原始视频进行司法鉴定,并查出是谁打字幕,谁上传视频,找到真正的传播者。

4、视频是否在网上传播,在哪些网站传播,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的取证,没有截图,更没有经过公证。报案人孙立波提供的网站,目前无法打开。既然是境外网站,中国公安就无权要求删除,理论上现在亦应该存在。可不仅这两个网站无法打开,就是搜索整个网络,所谓陈春薷控告视频,都毫无痕迹。是否有这两个网站,网站是否有过这些视频,控方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更何况两位报案人的陈述矛盾百出。

5、陈春薷4月底左右接受采访;5月初,公安就说陈在网上散播视频;6月上旬市农行领导告诉孙立波网上有视频;7月11日,崔、孙报案。由此时间表来看,是公安最早发现视频。但侦查人员没有说明,视频发在哪个网站,存续多久。既然公安5月初就知道视频存在,找陈春薷及家人,为何此时没有告诉崔和孙?公安找农行要陈春薷及家人的电话,崔、孙二人怎会不知视频存在?还需要6月上旬市农行领导告诉他们网上有视频?崔、孙二人又为何晚到7月11日才去报案?

疑点重重,不排除有关机关恶意陷害陈春薷的可能性。

(二)孙立波、崔会成漏洞百出的报案,本身就证实陈春薷没有诬告陷害

1、孙立波询问笔录

(1)陈春薷举报视频只说她是农行员工,没有提唐山农行,更没有提支行,没有提到任何一个人的人名,孙立波为何觉得举报的就是他?孙为何有一颗如此容易受伤的心?按最接近的意思,也应该是唐山农行行长报案,或农业银行总行的行长报案。

更令人拍案惊奇的是,陈春薷从来没有举报过孙,孙为何报案说侵犯其人身权利?孙笔录中说,内容针对我和原行长崔会成和副行长侯秀英,纯属捏造,视频中没有提到任何人名。孙立波依此视频证明陈春薷诬告陷害,明显说谎,他根本没有看过视频。陈春薷怀疑有人指使报案,配合2008奥运维稳,是合理之推定。

尽管陈春薷笔录中出现过要求追究孙立波的责任,因为孙打击报复,让她下岗,但笔录初次出现孙立波姓名是侦查人员主动询问,明显是诱导性讯问,陈从来没有举报过孙。

(2)孙提供的网站无法打开,该网站是否存在?网站上是否有过视频?至少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孙的笔录中明确写了两个网址,网址很长,很容易记错写错,该网址究竟是孙立波口述,还是抄写的?若为口述,孙凭何能记住那些冗长、复杂、大小写数字符号混合的网址?若为抄写,是否有原始文本或照片?侦查机关是否保留了原始文本或照片?是否当场打开了网站?是否留有任何证据证明当场打开网站?一概没有。初步判断,孙立波提供的网站,系被屏蔽的境外网站,当时丰润公安刑警队讯问室是否可以上网?是否可以上境外网站?孙还说有其他反共网站。究竟有哪些反共网站?他如何判断是反共网站?由于中国的防火墙政策,国内无法访问这些网站,孙立波是否访问过,如何访问,难道是违法翻墙?这些都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笔录无法证明他看过视频,视频也不存在对孙立波的诬告陷害。本应传唤孙立波、崔会成出庭作证,不仅为确定其证言是否真实,是否作伪证,还可能证明反而是孙、崔对陈春薷进行诬告陷害。

2、崔会成询问笔录

举报视频只是说农行,没有提地点,没有提唐山农行,更没有提支行,没有提到任何一个人的人名,支行行长崔会成为何觉得举报的就是他?崔会成、孙立波这些农行领导为什么都有一颗颗如此容易受伤的心?难道唐山农行选择领导要符合“敏感+神经质”的标准?按最接近的意思,也该是唐山农行行长报案,或农业银行总行的行长报案。崔会成明显没有看过视频,是否有人指使报案,配合维稳?

崔会成说:看到“唐山农行职工举报唐山农行行长贪污1亿多,遭报复”的信息标题。这也直接指向唐山农行行长,崔区区支行行长,竟冒上级行长之名报案,难道急不可耐想升迁和“篡党夺权”?

3、笔录涉嫌造假

两份报案笔录,字体完全一致,但记录人却不一样,分别是柴云翰和王健。笔录内容依标准制作,如关于哪些机关处理过陈春薷的举报,崔、孙的回答几乎完全相同。崔说:丰润区反贪局一科、二科、市农行监察室、玉田检察院反贪局都调查过此事。孙说:丰润区检察院反贪局一科、二科、市农行监察室、玉田县检察院的反贪局都调查过此事。不仅回答高度类似,而且普通人根本不会说“一科、二科”,即使专业人士也不会这么说,作为诉讼法学教授的辩护人至今不清楚“一科、二科”如何分工。故不能排除陈春薷的怀疑:有人恶意串通,借维稳之名,制造案件,加害于她。枪炮作响法无声,维稳截访难正义。

从两份笔录与举报视频的对照来看,根本不存在陈春薷对崔、孙二人的诬告陷害,陈没有侵犯其人身权利。特别是陈从来没有举报过孙立波,对孙立波的诬告陷害何来?

(三)检察官崔凤桐的笔录不具可采性,且涉嫌违法

1、崔凤桐作为检察官,负责调查陈春薷的举报,却凭举报案中获取的案件信息,来指控举报人涉嫌犯罪,在另案即本案中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具证言(侦查卷34),指控其对调查报告不满进而诬告陷害。举报调查者、犯罪指控者、法律监督者与证人的角色冲突激烈,与检察官的伦理相悖,直接违反举报工作原则和保护举报人的法定义务。这份证据不仅不具可采性,而且检察官涉嫌违法——违反《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条举报工作原则“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58条“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第59条检察院应采取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等六项保密措施;第61条举报人保护预案。第77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认为需要证明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调取与调查举报相关的18本案卷,以书证等确定陈春薷是否涉嫌犯罪。但多年来陈春薷多次强烈要求调取这18案卷,法院皆置之不理。如果需要崔凤桐提供证言并作为违法、犯罪的定案证据,必须传唤其出庭作证,辩护人将通过交叉询问确定其涉嫌犯罪并当场举报。由此延伸,如果处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官可以出具证言,那此案经过九次审理,多位法官、书记员皆了解案情,他们可否提供证言?律师能否向其调取证言?能否传唤其出庭作证?

显而易见,崔凤桐的证言不具有可采性。事实上,崔涉嫌打击报复,后来成为陈春薷的控告对象。

(四)其他证据

《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关于新城道支行员工陈春薷信访问题的答复》,陈春薷没有收到,也未被口头告知,涉嫌造假,不能证明陈违法。

侯瑞英、刘福、董德明的证言是虚假陈述。农行调查组调查结果没有给陈春薷书面回复,也未口头告知。三人只是口头告诉陈春薷的哥、姐。询问笔录说口头告知包括陈春薷在内的6人是谎言(侦查卷26、29、32页),分明只有5人,陈春薷未在现场。

单宝贵证言(侦查卷41页)与事实不符。单宝贵说不认识陈春薷,其实两人很熟,陈春薷向他拉过存款,有客观证据,陈知道他手机号、家庭电话、住址、他儿子的名字,一起吃过饭,陈去过他家,认识他妈,他向陈提供过银行领导贪污受贿情况。一般人不愿惹麻烦,否定认识,是标准答案,不应采纳为定案根据,否则应传唤其出庭作证。

曹国良证言(一审卷5页)不应采纳。曹中良即曹国良,是买农行办公大楼的唐山万隆商贸中心经理。他与陈春薷认识,说不认识是撒谎。该笔录非常简单,就一个问题:你是否认识陈春薷?明显是为寻找标准答案。事实上,曹购大楼涉嫌行贿、与崔共同侵吞国有资产。曹否认认识陈春薷是标准答案,不应采纳作为定案根据,否则应传唤其出庭作证。

陈春薷举报崔会成等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大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唐山市检察院对此调查,并得出结论《唐山市检察院对陈春薷反映问题的处理经过》,因检察院没有管辖权,应予排除。辩方新证据《唐山政法委回访录音》中,玉田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明确说到,检察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移交公安。

二、陈春薷没有捏造事实,举报内容经检察机关调查属实

陈春薷举报农行唐山新城道支行行长崔会成、副行长侯秀英、清收保全部经理张立军等贪污、受贿、逃废银行债务等六项经济问题,经检察院调查,除贪污房屋租金无法查明真伪外,其余事项检察机关均调查属实,不存在捏造行为。

(一)《丰润区检察院调查报告》确认,陈春薷没有捏造事实

1、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由赵某、陈某保管,检察院向该二人调查,二人称无小金库(报告第1页)。检察机关未审查农行账目,以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库,却让被举报人自证清白,此调查方式丧失了司法活动的公信力,调查结果不足为信。

2、借修车虚开发票、贪污公款。确有部分修理费虚开用于该行招待费,“经与新城道支行有关人员和丰润区光明修理厂有关人员调查,所开的发票大部分都是实际修理费,只有极小部分是虚开的”(报告第1页)。这说明:第一,陈举报虚开发票问题,没有捏造事实;第二,被举报人虚开发票,套取农行公款,用于招待,这就是账外账,小金库,即陈春薷举报农行私设小金库属实。

3、贪污职工工资

(1)1999—2004年克扣陈春薷工资。农行拿不出陈春薷领取工资的证据,检察院也无陈春薷领取工资的证据。

(2)贪污代理保险费。检察院认定“发放过程中都有领取人签字”,但无论农行还是检察机关,均未出示陈春薷签字的领款证据。

(3)贪污效益工资。调查结论是“8309.07元因原行长崔某调走,该行现没有处理仍由高某保管。”(报告第5页)。工资发放是单位制度,不会因单位领导人变化而受影响,“崔某调走,所以没发放”的解释不符合常识,而恰恰说明农行曾截留职工工资,陈春薷检举属实。

(4)1.2万工资没有发给专柜人员,检察机关对此没有调查结论。

(5)2003年二季度,17446元奖金没有发放。调查结论是“吴某签字领取”(报告第6页)。这只能说明钱给了吴某,不能证明陈春薷领钱,并恰恰证明陈举报奖金被截留属实。

(6)2003年6月,1600元工资被克扣。调查结论是“高某确实扣过该行储蓄专柜人员效益工资”(报告第6页)。陈春薷举报属实。

(7)被举报人做假账。调查结论是:农行曾制定两个工资发放制度,一个是同工同酬的,另一个是同工不同酬的,所以没有做假账(报告第7页)。这有明显的逻辑错误:第一,是否做假账的判断依据是账目审计,但检察机关的报告未提到曾进行账目审计;第二,工资发放制度与做假账无必然关联,有制度不执行,同样可做假账。检察机关调查方式错误,无法证明陈春薷存在捏造行为。

4、被举报人以职务之便,低价出售大楼,索要住房。低价出售,客观存在,时值至少150万的大楼只卖317455.84元。调查结论是被举报人未获得住房或好处费(报告第7页)。检察机关只提供结论,未说明调查方法和过程,结论的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陈春薷有捏造行为。

5、1000万贷款无法追回问题。调查结论是该1000万贷款确实没有收回(报告第8页)。故陈举报属实。调查还表明,贷款未被追回确因被举报人轻率解封被查封资产所造成。这不仅证明举报真实,而且表明陈春薷为维护巨额国有资产而不畏打击的高尚品格。仅此一项,就应大力表彰,但唐山有关部门却联合打击报复,使维护巨额国有资产者被陷害入狱一年半,令人寒心。

6、贪污单位房屋租金。“该行与唐山新区糖业烟酒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该行没有收到1999年租金”(报告第9页),说明该行账面上确实没有1999年的租金,该租金去向不明,很可能被人贪污。陈春薷没有捏造事实。

7、在以资抵债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调查结论是:以资抵债确实没有得到上级机关的正式审批,也没有经过评估(报告第12页)。故陈春薷的举报属实,不是捏造。而且,低价拍卖确实存在,如奔驰车只以不到1/10的价格卖出;被举报人的朋友竞拍到被拍卖的汽车,然后将该车送被举报人使用,这样的拍卖显然不正常、不合理。调查询问的茹长国、闫树忠、刘满秋都是利害关系人,即便收受好处 ,也不会承认,调查方式值得怀疑。

8、农行分理处被盗,被举报人不报案。调查结论是确曾发生盗窃案件,被举报人也自认没有报案(报告第8页)。这证明陈春薷的举报属实,没有捏造。检察机关采信被举报人的解释:“没有报案是因为报案的费用比丢的东西都值钱”(报告第8页)。公安部出台专文规定不得收取办案费用,被举报人的说法显然虚假,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居然相信。这显示了检察机关对被举报人的袒护。

9、张立军、张立新、崔会成在内蒙古开铁矿投资,没有查证。报告称“因无具体地点厂名无法去赤峰的林西调查”(报告14页),但陈春薷提供了地点在赤峰林西,检察院没有去调查,有消极不作为之嫌,也不能认定陈春薷捏造事实。

(二)《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农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清收保全部原经理张立军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确认12万没有入账,立案书认定12万去向不明,且调查报告“12万则直接交由时任新城支行副行长徐瑞平,用于归还前述借款”(侦查卷66页)。拍卖所得为何不入账,而直接用于归还借款,是否真的归还了借款,不能排除违法甚至犯罪。这说明陈春薷没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三、陈春薷没有侵犯被举报人合法权益,没有主观恶性,更无社会危害性

原审认定陈春薷“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本不能成立。

陈春薷没有侵犯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证据均能证明陈举报的情况经调查属实,有一些问题尚需查证,查证待定不是诬告。原定罪的核心证据举报视频,陈既没传播亦未指名。陈亦无任何主观恶性,其举报行为是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检举权,是反腐政策所倡导的行为。当下中国,那些不畏风险、实名举报贪腐的公民,都怀有最大的善意。她们是这个社会最可爱的人,她们的眼睛容不下沙子,她们希望中国变得更美好,她们最支持习主席、王书记的反腐政策。陈春薷对社会和国家的善举,何来主观恶性?没有主观恶性,哪来犯罪故意,又怎能构成犯罪?当然更谈不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陈春薷的行为完全没有社会危害性。其举报丝毫未对被举报人造成影响。被举报人崔会成、侯秀英、张立军等从县银行调到市银行,职位升迁,待遇更优。且因陈春薷多年举报,唐山农行的领导更自律廉洁,领导作风有所改善。这对唐山农行而言,完全是积极作用和正能量,社会危害性何在?陈举报1000万巨额贷款无法追回,更体现了对国有资产的维护,本应大力表彰。

四、陈春薷没有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反遭司法打击陷害,无端入狱一年半

(一)陈不是恶意举报,并未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连续举报皆事出有因

原判认定陈春薷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是因其连续举报,在得出结论后仍在举报。陈连续举报,事出有因,有些问题没有查清楚,有些结论不公正,有些问题未处理,导致陈不得不连续举报。2005年丰润区检察院调查报告、2007年玉田县检察院调查报告、2008年唐山市检察院的处理经过,皆表明被举报人确实存在经济问题,应予追究。但检察机关以“确有问题没有查清,需要再做进一步的工作”而搪塞推诿、不作为,陈春薷不服,才继续逐级举报。丰润区检察院调查报告最后明确指出“有违规的行为,建议农行进一步处理”,农行不处理,陈继续举报就是正确的。

法律从不禁止连续举报,举报是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但是权利,而且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举报不但不应打击,而且应当鼓励。陈每举报一次,检察机关都能查清一些问题,也遗留一些问题。陈不断举报,不断帮助检察机关发现新问题,查明新问题,解决遗留问题。这不但没有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而恰恰是积极推动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二)陈春薷为维护巨额国有资产的举报行为不仅未受表彰,反而遭受打击报复

2008年8月1日,检察机关依旧认为“将职工集资的福利房高价出售后所得款去向不明的问题还需做一些工作”,但陈春薷却在7月30日被刑拘。这意味着举报内容未调查核实的前提下,丰润警方已认定陈春薷诬告陷害,并以司法强制手段强行禁止陈举报,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权。

陈春薷的一项举报,涉及千万巨额贷款无法追回,丰润区检察院调查报告都确认国有资产流失、银行领导负有责任。陈对国有资产的维护,不但未获表彰,反而被维稳,在截访过程中被打伤,甚至在唐山、丰润两级公检法的联合推动下无端入狱一年半。枪炮作响法无声,维稳截访难正义。

在这个神圣的法庭,陈春薷想说话,却一改平时的能言会道,有时甚至语无伦次,我理解体谅。实名举报连遭构陷,维权之路最后一搏,她争取到今天的提审,站在这样的平台,多么不易,多么艰辛,甚至是以命相换。耶林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她为权利而斗争的决心,恰是公民精神之典范;她的实名举报,恰是爱国主义之体现。她是好人,不是刁民。陈春薷特别想表达,她的举报是真实的,个别未查证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她是诬告陷害。对此,有很多证据甚至官方调查结论加以证明。这样的举报,不但不应打击,相反应当鼓励和表彰。以前反腐政策相对宽松,但十八大后,习主席、王书记坚决反腐,原来农行的这些问题倘若今日再查,极有可能有领导被免职甚至受刑事处罚。

河北高院,两次再审,勇于纠错,难能可贵。恳请河北高院,依法认定陈春薷没有侵犯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陈春薷绝对无罪。

陈春薷因举报上访饱受司法不公,蒙受不白之冤,打击巨大,身心俱疲,刚刚坐一会就腰痛,提出站起来,就是因为截访时被打所致,无经济来源,生活没有着落,连累家人,亲情渐远,令人同情,我也偶有落泪。2004到2016,漫漫十二年,人生大轮回,餐风露宿,艰难度日,担惊受怕,绝处求生,我时常劝陈春薷,此案判后,拥抱迟来的正义,不再举报,不再执着,放下过去,展望未来。法律保卫和平,公正达致安宁,愿司法此刻通往正义,陈春薷由此开始新的生活。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昕

本辩护词基于2016年1月21日法庭辩论整理修改而成

来源:公众号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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