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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2019-11-14 类别:法条综合 浏览次数: 613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九十五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